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地塊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公示
項目名稱 | 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地塊 | |||||
公示單位 | 福建長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地塊基本信息 | 公示類別 |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一階段 | 現狀用地類型 | 農用地 | ||
公示時長 | 15天 | 公示時間 | 2023-2-28至2023-3-14 | |||
行政區劃 | 福建省-漳州市-長泰區 | 地塊面積(m2) | 7259 | |||
地塊規劃用途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行政辦公用地 | 地塊詳細地址 | 長泰經濟開發區積山村(興旺路與興華路交匯處東側) | |||
經度 | E117.796632° | 緯度 | N24.628285° | |||
報告編制信息 | 調查起止時間 | 2023-2 至 2023-2 | ||||
報告編制單位名稱 | 漳州博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聯系人 | 林智華 | 聯系電話 | 0596-2093306 | |
編制單位詳細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碧湖路9號翰苑頤園6幢2單元2505室 | |||||
土壤是否超標 | 否 | 土壤超標污染物名稱 | 無 | |||
地下水是否超標 | 否 | 地下水超標污染物名稱 | 無 | |||
公示授權信息 | 信息反饋聯系人 | / | 信息反饋聯系人電話 | / | ||
土地使用權人信息 | 土地使用權人類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權人 | 福建長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土地使用權人詳細地址 | / |
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地塊位于長泰經濟開發區積山村(興旺路與興華路交匯處東側),地塊歷史上原為興泰開發區積山村農用地,2013年度第八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調查地塊由農用地轉為工業用地,期間并沒有用于企業生產建設。現已規劃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行政辦公用地(A1),用于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要求:“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閩政〔2016〕45號)等文件要求,為保障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環境安全,按照《漳州市生態環境局 漳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做好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漳環保土〔2021〕14號)文件要求,依法履行主體責任。
為了解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受福建長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漳州博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了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現將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情況予以公示。
一、項目概況
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地塊位于長泰經濟開發區積山村(興旺路與興華路交匯處東側),中心位置地理坐標為117.796632°,24.628285°。調查地塊東臨聚牛山公園,西臨興旺路及周邊道路白改黑工程項目部,南臨漳州弘登工貿有限公司,北臨空地。
二、調查結果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得出以下結論:
①本次調查期間,收集到的資料包括《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地塊調查范圍確認文件為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的用地規劃紅線圖、《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地塊規劃依據資料為《長泰經濟開發區興泰組團控制性詳細規劃》、《漳州市公安局興泰派出所業務技術用房暨長泰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選址意見函》等資料,綜合分析調查地塊區域用地類型為農用地,根據現場踏勘與人員訪談調查結果,調查地塊內無工業污染源,且現場踏勘未發現有工業污染以及其他污染源污染的跡象;
②通過XRF和PID對現場人為可到達區域的土壤進行了快速篩查,篩查結果顯示土壤重金屬(Cd、Hg、Pb、Cr、Ni、Zn、As、Cu、銻、鈷、釩、錳、硒)含量均明顯低于GB 36600的第二類篩選值、《深圳市地方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DB4403/T67-2020)的篩選值。地塊內土壤PID總體讀數較低。基本可以判定調查區域土壤受到污染情況較小;
③根據人員訪談結果,可以判斷調查地塊歷史上無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轉運,無涉及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危廢堆放、傾倒與填埋等情形,無涉及工業廢水和工業廢水灌溉等情形,無污染源污染的風險,根據分析周邊環境對調查地塊污染影響很小;
④根據人員訪談及現有資料分析,地塊土壤受農藥化肥及灌溉用水的影響屬于可控的范圍,造成土壤污染的可能性較小。
綜上,調查地塊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的采樣調查。